人事厅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管理、公共关系、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事信访工作。
(二)规划指导处(政策法规处)
拟定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及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中省直驻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审核验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并建立全员基础数据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拟定人事法规体系规划和综合性法规,建立和完善人事行政复议制度;监督检查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我省国家公务员综合性法规的拟定修定、协调落实及监督检查。
(三)专家管理处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及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省学科(专业)带头人的选拔及管理工作,负责“百、千、万”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负责省长特别奖、省重大科技效益奖的实施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事宜;研究完善博土后制度;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和为我省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省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
(四)职称处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检查、指导职称考试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延长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年龄的政策拟定及有关事宜;综合管理农民职称工作。
(五)考试录用处
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法规;负责拟定我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和事企业单位干部的考试录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具体负责省直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事企业单位的“两聘”、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和中、省直事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奖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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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培训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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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才流动开发处
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工作,制定与完善全省人才流动政策法规;指导全省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省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承办具体人事争议仲裁事宜;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我省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拟定全省专业技术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中、省直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哈外选调干部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以及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与协调工作;组织解决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两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农转非”问题;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国际职员的选拔派遣等事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九)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制度和标准;研究拟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政策法规;检查指导全省工资工作;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个人工资数据库。
贯彻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福利费管理及扶贫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进行医务劳动鉴定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个人离退休费数据库;指导厅直属疗养院工作。
(十)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安置政策;编制全省军队团职及团职以下转业干部的年度分配计划并协调落实;组织落实省直各部门及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及军转干部住房等有关服务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交办事项;指导军转培训中心工作。
(十一)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目标责任制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厅。负责全省目标责任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年度目标方案审核、目标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
(十二)综合调研处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研究拟定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及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起草厅的重要文件;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和人事新闻宣传工作。
编委办
(一)编办综合处
参与研究全省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及机构改革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参与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管理,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和调入工勤人员的审批工作;研究制定办内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档案、财务、信息、保密、接待、行政事务、固定资产管理;拟定全省机构编制部门的干部培训计划。
(二)机构编制监督处
监督检查省直各部门、单位和省以下各级党委、政府(行署)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机构改革方案情况;对机构设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编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随意增加机构职能或变更机构名称的行为予以查处纠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检举、控告、投诉及来信来访,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推进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配合有关处室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提出厅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及副厅级机构(含事业单位)班子领导职数的意见。
(三)编办党群处
研究拟定各级党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含监狱、劳教)和各民主党派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及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含监狱、劳教)等部门、民主党派省委机关、人民团体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结构;审核市(地)党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安全、司法(含监狱、劳教)机关副处级以上(哈市的副局级)机构设置,并依法对机构编制、职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市(地)、县(市)党委、人大、政协、群团行政编制的审核。
(四)政府机构编制处
研究拟定全省各级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副厅级以上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结构;组织协调政府各部门与党群各部门、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审核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及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市(地)政府(行署)副处级以上(哈市的副局级以上)机构设置和全省各级行政编制总额。依法对各级政府机关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省政府各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事业机构编制处
研究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审核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审核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派驻市(地)、县(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结构;审核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结构;审核市(地)所属副处级(哈市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指导和协调市(地)、县(市)有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审核范围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依法对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管理事业单位登记资金;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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