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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1 、人事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 [2002]55 号)

2 、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做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黑人发 [2002]126 号)

3 、省人事厅关于开展 2006 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黑人发 [2006]3 号)

受理条件:

主要在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原则上在列入我省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中产生,即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及其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年轻人才。

人选要热受祖国,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年龄 45 周岁以下(含 45 周岁)。

申报材料:

1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工作报告 1 份,报告要说明组织开展选拔推荐工作的主要作法;

2 、推荐人选综合情况报告 1 份。报告要体现出上报人选符合选拔标准的优势条件;

3 、两名同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专家推荐报告各 1 份;

4 、《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11 份(从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 www.hljrstbb.gov.cn 下载);

5 、各种证书、奖状、书籍、论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1 份;

6 、以上 1-5 项数据库软盘一张( Microsoft Word )。

受理程序:

各地市、省直主管部门填写报表 --- 考核并征求同行专家意见 --- 内审核 --- 报分管厅长审定 --- 报人事部评审批准

办理时限:

6 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50476





受理事项: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新建与调整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1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2001-2010 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黑办发 [2001]14 号)

2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4]160 号)

受理条件:

一、新建

1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单位的学科(专业)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企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学科、专业,依据我省经济建设需要确定。

2 、申报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应是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形成了以学科(专业)带头人为核心,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教学)群体,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科研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 、有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近五年来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研究成果,或优秀教学成果,或其研究成果紧密围绕黑龙江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贡献突出。生产的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

4 、学科(专业)带头人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省内以至国内、国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基础理论雄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科研组织领导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及时掌握国内及世界范围内的最新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科研发展方向;有显著的科研成果,贡献突出,并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年龄一般在 60 周岁以下。

5 、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应在省内、国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并有望在一定的培养期内成为本学科(专业)带头人;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奉献精神;科研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

6 、按黑办发 [2001]14 号文件要求,每年新建 10 个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二、调整

对原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因超龄、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申报材料:

一、新建

1 、各主管单位(部门)培养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规划;

2 、学科(专业)管理办法,人才使用措施;

3 、所申报学科(专业)全面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学科(专业)简介、人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主要研究方向、已有科技成果、在研项目、发展前景等,限 3000 字。

4 、《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审批表》和《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后备带头人审批表》;

5 、各种佐证材料,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新产品新药证书、在研课题合同书、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以上材料加封面和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各一式三份。

二、调整

1 、单位调整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简介拟调整人选情况、评价及意见;

2 、拟调整人选填报《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审批表》或《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后备带头人审批表》;

3 、各种佐证材料,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新产品新药证书、在研课题合同书、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以上材料加封面和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各一式三份。

受理程序:

申报 --- 处内审核 --- 实地考核 --- 报厅领导审定 --- 履行批复手续 --- 颁发证书 --- 兑现待遇

办理时限:

6 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50476




受理事项: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4]160 号)

受理条件:

1 、重点是设在科研院所和企业中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

2 、学科(专业)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重点是直接从事经济领域研究的在研项目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学科(专业)从事涉及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科研自选项目;

3 、学科(专业)设备、资料急需更新、增置,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经资助后,科研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4 、受资助项目所需资金除资助外,其余部分已筹集到位。

申报材料:

1 、市(地)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的报告;

2 、《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申请表》;

3 、申报学科(专业)及受资助项目的综合材料,包括学科(专业)简介、人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主要研究方向、已有科技成果、在研项目、申请资助项目情况、已有的基础和条件、资金筹集情况、资助的意义和作用,限 3000 字;

4 、本单位已筹集到位的资金证明;

5 、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受资助项目的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以上材料加封面和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受理程序:

申报 --- 处内审核 --- 实地考核 --- 专家评审 --- 报厅领导审定 --- 履行批复手续 --- 下拨资金

办理时限:

6 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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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82650476




受理事项: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人才队伍建设资助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1 、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发 [2003]14 号)

2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4]160 号)

受理条件:

1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2 、符合条件的两院院士、获得国家百千万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的省级专家。

专业对口,具有与考察内容相关的在研项目或课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55 周岁以下。

申报材料:

1 、赴国外考察人员填写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审查表》需厅局级以上单位政审盖章)和《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赴国外考察学习审批表》。

2 、赴国内考察人员填写《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赴国内考察学习审批表》。

受理程序:

申报 --- 处内审核 --- 报厅领导审定 --- 履行组团出行手续 --- 出行 --- 撰写考察报告或工作总结

办理时限:

6 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50476




受理事项:

省长特别奖评选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发 [2005]49 号)

受理条件:

在省实施的技术项目,近 3 年年平均新增利税 400 万元以上(农业项目能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项目实施能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其主要有功人员可申报省长特别奖。

申报材料:

1 、行署、市政府或部门推荐报告。说明推荐工作程序、项目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功人员及其排序。

2 、每名有功人员填写《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呈报表》。

3 、项目简介及项目说明。分别说明项目的产生背景、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项目简介限 800 字,项目说明限 5000 字。

4 、效益审计评估材料。包括:申报单位出具的财务证明和地、市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效益分析、计算的简要说明,以及财务报表等相应原始证明材料。

5 、技术水平的佐证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新产品或新药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加封面和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类证书可装订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材料初报一式三份,待省人事厅组织考核后,视情况增加上报材料份数。

受理程序:

申报 --- 处内审核 --- 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考核 --- 专家评审 ---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报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审定 --- 公示 --- 履行批复手续 --- 颁发证书奖金

办理时限:

12 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50476




受理事项: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1 、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4]20 号)

2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1]122 号)

受理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具有很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

3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的首位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两项二等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5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学及教育理论研究方面成绩突出,为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全国优秀教师,或是获得全国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及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6 、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和创造,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7 、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者;

8 、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享有盛誉,是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成果的首位人员;

9 、职业体育教练员,其培养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奥运项目奖牌,或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牌,或破奥运会记录、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并且在比赛前四年内执训满两年;

10 、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民技师,其研究和推广的成果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不但能自己掌握先进技术,而且能传播先进技术,带领广大农民一同致富,是农村依靠科技致富的带头人。

选拔工作采取条件和指标双控的办法,在指标范围内对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考核,最后确定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

申报材料:

1 、单位综合推荐报告,说明推荐人选的程序、公示情况、人选的排序及申报等级。推荐人选在 2 人以上的,需附《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一览表》,推荐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选要按条件一同排序。

2 、《专家情况登记表》由单位填写或由个人填写并经单位审核。

3 、每名人选要附 2 名同行专家(原则要求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分别提供的推荐材料,对其专业技术水平、成果及主要业绩水平进行证明和评价,材料限 150 字以内。

4 、每名人选附业绩说明材料,由单位负责填写,具体说明人选自然情况、现实表现、业务和学术水平、工作实绩及现承担的主要项目等情况,材料限 1500 字以内。

5 、有关证明材料:成果证书及荣誉证书,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需有省级有关部门的证明,在科技成果研究及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需有市(地)级以上审计部门的证明。其它能反映其贡献情况的材料。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加封面和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业绩说明材料 10 份(其中 3 份与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

受理程序:

申报 --- 处内审核 --- 报厅领导审定 --- 履行批复手续 --- 颁发证书 --- 兑现津贴

办理时限:

12 个月

收费标准:

100 元 / 人

收费依据: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黑人联字 [1993]22 号)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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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1 、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 [2001]33 号)

2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发 [2004]161 号)

受理条件:

人员条件 :

1 、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并已来我省(或回省)工作;

2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能独立主持研开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4 、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周岁以下。

项目条件 :

1 、属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且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可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开发前景;

2 、项目资助分人事部资助和省资助两类。申报人事部资助主要在非教育系统进行;

3 、申报项目所需资金,除人事部或省资助外,已经由项目利用(合作)单位或地方政府、部门足额安排到位。

申报材料:

1 、各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申报函;

2 、申报人事部资助的,需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可复印,也可从中国留学人员信息网上下载。申报省资助的,需填写《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复印;

3 、前 1 、 2 项的软盘 1 张(电子文档使用 word 格式编辑);

4 、在国外留学证明、各类获奖证书、项目合同书等原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 、已筹集到位项目资金证明。

受理程序:

申报 --- 处内审核 --- 实地考核 --- 专家评审 --- 报厅领导审定 --- 国家的报人事部 --- 履行批复手续 --- 下拨资助金。

办理时限:

6 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50476




受理事项:

留学人员回省安置、落户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黑人发[ 2001 ] 131 号 )

受理条件:

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要求回省工作,且有单位接收。

申报材料:

1 、使领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护照,国外留学院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以上证明证件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 、接收单位证明;

3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审批表》,单位盖章,主管部门同意;

4 、留学国的考察报告。

受理程序:

申报 --- 处内审核 --- 履行批复手续。

办理时限:

2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19 房间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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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

受理单位:

专家管理处

受理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 [2001]7 号)

受理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政策,受理政策咨询,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

申报材料:

---

受理程序:

---

办理时限:

12 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哈尔滨市中山路 202 号

联系电话:

0451-8265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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