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备案
受理单位:
职称处
受理依据:
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工作的意见(黑人发 [2004]56 号文件)
受理条件:
在各单位科学设岗基础上,按照事业单位分类,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本身,根据自己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有规模、专业实力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批准的编制定员范围内加以确定。
申报材料:
1 、正式报告;
2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
受理程序:
申请 --- 核准 --- 处长签署意见 --- 报主管厅长审定
办理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637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28685 ; 82650427
高级专家延聘审批
1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3]141 号文件);
2 、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黑发 [1992]13 号文件);
3 、省人事厅关于办理部分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函 [2001]182 号)
4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第二批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黑卫中医发 [2002]303 号)
1 、学科建设和业务工作需要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任务尚未完成者、省级学科带头人;
2 、承担国家级攻关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或主持国家部委、省重大课题项目尚未完成者;
3 、边缘学科、新兴学科、新建学科和重点学科、重点专科急需的学术带头人;
4 、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5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
6 、黑龙江省名中医。
1 、延聘审批表一式三份;
2 、延聘人员名册一份;
3 、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一式两份;
4 、提供符合条件的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
拟申请延延聘专家必须在其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上次延聘期限)之前 3 个月上报审批部门,愈期不予受理,按已离休掌握。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 本人同意 --- 逐级审核 --- 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 省人事厅审批
15 个工作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 [1986]27 号)
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三份);
2 、反映本人任职以来学识水平和业绩成果的原始件;
3 、外语、计算机成绩单、事业单位聘任证书等有效证件。
评委会评审通过报告 --- 上报 --- 核准 --- 处长签署意见 --- 主管厅长审定 --- 发文
3 个月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200 元 / 人。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 [2003]4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