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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查、证书补领

受理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依据: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2005]4ll 号令 )

受理条件:

1 、首次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设立登记 ) ;

2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 、年度检查和证书丢失补领。

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

( 一 ) 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 二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 三 )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四 ) 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现职文件或复印件;

( 五 ) 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 ( 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 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 六 ) 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 七 )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 八 )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复印件;

( 九 )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证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文件审批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二、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 一 ) 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二 ) 变更住所的,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住所证明的提交分为以下 4 种情况:

1 、属自有房产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 、属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 、属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 、属无偿使用他人租赁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者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 三 )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 四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行政职务的文件、申请登记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行政职务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 五 ) 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变动的证明文件;

( 六 )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七 ) 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举办单位变动的证明文件;

提交的文件原则上应为原件,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原件,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变更登记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 一 ) 申请。 l 、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表格。 2 、填写表格。 3 、提交所填写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二 ) 受理。 1 、查验申请表格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 、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 三 ) 审查。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 四 ) 核准。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 五 ) 换证。 1 、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 2 、缴纳有关费用。

( 六 ) 公告。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三、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前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设立登记的媒体上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告,通知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 二 ) 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文件;

( 三 )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 四 ) 注销公告;

( 五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 六 )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备案 ) 前,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 一 ) 申请。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 ( 备案 ) 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 二 ) 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 三 ) 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 四 ) 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做出核准注销登记 ( 备案 ) 或者不予注销登记 ( 备案 ) 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 五 ) 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 六 ) 公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

四、年度检查

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2) 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 本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和 2003 年第 12 月的所有纳税交款书 ( 个人所得税除外 ) 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6) 住所证明复印件。

(7)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所提供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补领证书

( 一 ) 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 二 )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证书补领申请书,并交回未遗失的证书 ( 正本或副本 ) 。

( 三 )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 四 ) 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公告,公告原证书号作废,宣布补发证书号。

公告费由申请补领单位承担。

受理程序:

l 、设立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2 、变更登记: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 300 元;变更登记 150 元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 [1999]192 号)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248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38264 ; 8260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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