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人事争议仲裁
受理单位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38 号 )
3 、《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黑人发 [2004]103 号)
受理条件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 、行政机关中的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2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4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 、中、省直在哈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2 、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案件。
申报材料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附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程序
申请 ----- 审查 ------ 立案 ------ 仲裁
办理时限
仲裁办应在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延长 15 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接待地点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99-9 号辰能大厦 11 楼 1101 室
联系电话
0451-8287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