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下列条件:
1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 万元;
2 、有 5 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 3 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 3 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的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 5 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 、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 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 ,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51% ;
4 、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 、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