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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事项:

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受理单位:

人才流动开发处

受理依据:

1 、人事部、国家工商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 年第 4 号令)

2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5 年第 5 号令)

受理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下列条件:

1 、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 10 万元;

2 、有 5 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 、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 3 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 3 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的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 5 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 、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 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 ,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51% ;

4 、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5 、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申办单位或个人开办申请《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受理程序:

呈报申请材料 --- 承办人员审核 --- 检查验收 --- 处务会讨论 --- 主管厅长签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346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25092




受理事项:

中、省直单位干部调配审核

受理单位:

人才流动开发处

受理依据: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 [1991]4 号)

受理条件:

1 、拟调人员须具备拟调岗位(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2 、中、省直机关因工作需要从各市(地)、县(市)党政机关选调主任科员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应在 35 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 、省直事业单位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

4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随迁子女的年龄一般要求在 1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需出具相关证明;

5 、对见习期未满的毕业生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申报材料:

1 、申请选调工作人员公函1份;

2 、《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三份);

3 、拟调人员档案及其它必要材料(户口、结婚证、退休证明等)。

受理程序:

主管部门人事处呈报 --- 承办人员审核 --- 处务会讨论 --- 主管厅长签批

办理时限:

7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346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25092




受理事项:

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审核

受理单位:

人才流动开发处

受理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 [2001]22 号)

受理条件:

1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接收毕业生;

2 、机关单位接收毕业生需取得省级以上公务员考试录用部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3 、中、省直事业单位应主要接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4 、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应接收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

申报材料:

1 、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公函1份;

2 、接收未派遣的毕业生需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份;

3 、接收已派遣的毕业生需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已派往其它用人单位的还需持该单位解除协议函。

受理程序:

主管部门人事处呈报 --- 承办人员审核 --- 分别呈报处长或主管厅长审批

办理时限:

接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随来随办;

接收专科、中专毕业生 7 个工作日办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346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25092




受理事项:

出国工勤人员选拔推荐

受理单位:

人才流动开发处

受理依据:

省人事厅“三定”方案;外交部和商务部有关规定。

受理条件:

外交部、商务部根据每年出国工勤选派任务需要,对选派人员的政治条件、技术条件、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提出具体要求。

申报材料:

1 、 《预选出国人员》1份;

2 、如初次出国需填《初次出国工勤人员审查表》2份;

3 、如再次出国需填《再次出国工勤人员审查表》2份。

受理程序:

主管部门人事处呈报 --- 承办人员审核 --- 呈报处长或厅长审核 --- 分别报外交部或商务部批准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接待地点:

省政府前楼 346 房间

联系电话:

0451-8262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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