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
建立全员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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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及服务名称 |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建立全员基础数据库 |
行政权力类别 |
内部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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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请部门 |
规划指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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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权限 |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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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0]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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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人员和工资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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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决定部门 |
规划指导处 |
受理监督部门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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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工资总额计划内符合工资政策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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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与标准 |
增减人员和工资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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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报软盘接收数据和书面审查 |
会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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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
规划指导处 |
协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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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职责 及办公电话 |
1、受理申请;2、接受数据和书面审查;3、读取数据进入数据库并签章。 办公电话:8262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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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承办人 |
左志斌 毕秀荣 |
协办处室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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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主管处长 |
左志斌 |
协办处室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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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处长 |
赵 军 |
决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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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厅领导 |
武志忠 王亚慧 |
批准(决策)厅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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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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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每月 10-22 日 |
办理结果表现形式 |
当面接收并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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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范围 |
厅 内 |
结果公开范围 |
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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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形式 |
文 件 |
结果公开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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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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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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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
热情、细致、周到,保证按规定时限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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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41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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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才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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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及服务名称 |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才选拔 |
行政权力类别 |
内部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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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请部门 |
专家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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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权限 |
审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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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人事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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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原则上在列入我省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中产生,即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以及其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年轻人才。 人选要热受祖国,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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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决定部门 |
专家管理处 |
受理监督部门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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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受理条件并经规定程序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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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与标准 |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工作报告1份,报告要说明组织开展选拔推荐工作的主要作法。 2、推荐人选综合情况报告1份。报告要体现出上报人选符合选拔标准的优势条件。 3、两名同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专家推荐报告各1份。 4、《百千万人才工程候选人情况登记表》11份(从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www.hljrstbb.gov.cn下载)。 5、各种证书、奖状、书籍、论文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1份。 6、以上1-5项数据库软盘一张(Microsoft Wo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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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 |
会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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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
专家管理处 |
协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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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职责 及办公电话 |
考核并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厅内审核—报分管厅长审定—报人事部评审批准 办公电话:82625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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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承办人 |
李 芳 |
协办处室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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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主管处长 |
黎继军 |
协办处室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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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处长 |
黎继军 |
决定方式 |
经主管领导审核后, 上报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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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厅领导 |
李宗杰 、郭庆田 |
批准(决策) 厅领导 |
李宗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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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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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个月 |
办理结果 表现形式 |
写报告上报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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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结果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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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形式 |
发 文 |
结果公开形式 |
发文、上网、见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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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时间 |
通知申报时起 |
结果公开时间 |
人事部批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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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
热情、细致、周到,保证按规定时限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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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41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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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
梯队的新建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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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及服务名称 |
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 梯队的新建与调整 |
行政权力类别 |
内部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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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请部门 |
专家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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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权限 |
每年审核批准10个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做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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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1-2010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黑办发[2001]14号) 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发[2004]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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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新建 1、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单位的学科(专业)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企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所规定的学科、专业,依据我省经济建设需要确定。 2、申报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应是具备一定规模,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形成了以学科(专业)带头人为核心,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科研(教学)群体,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科研优势,在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有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近五年来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研究成果,或优秀教学成果,或其研究成果紧密围绕黑龙江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贡献突出。生产的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 4、学科(专业)带头人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省内以至国内、国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基础理论雄厚,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科研组织领导能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及时掌握国内及世界范围内的最新信息,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善于把握科研发展方向;有显著的科研成果,贡献突出,并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5、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应在省内、国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并有望在一定的培养期内成为本学科(专业)带头人;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忠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有奉献精神;科研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勇于创新,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二、调整 原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因超龄、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请调整。接替人选标准同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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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决定部门 |
专家管理处 |
受理监督部门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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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受理条件并按规定程序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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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与标准 |
一、新建 1、各市(地)、省直各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报告要说明组织选拔的程序、方法,推荐的主要理由及意见。 2、各主管单位(部门)培养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规划。 3、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人才使用措施。 4、申报单位提供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全面情况的综合文字材料(限3000字)。要具体说明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工作任务,主要研究方向,在国际、国内或全省的学术地位,近5年来的主要科研、教学成果,实现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开展产学研结合等情况。 5、《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审批表》和《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后备带头人审批表》。 6、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在研项目、主要成果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材料按A4规格,上报两份。第1份,首页为加塑封面,次页为申报材料目录,然后将以上6项内容依顺序装订成册(含佐证材料复印件)。第2份,只装订两个审批表的复印件,封面要求同第1份。 二、调整 1、单位调整学科(专业)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简介拟调整人选情况、评价及意见。 2、拟接替人选填报《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审批表》或《黑龙江省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后备带头人审批表》。 3、接替人选近5年主要成果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以上材料加塑封面和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报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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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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