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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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及服务名称 |
人事争议仲裁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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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请部门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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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权限 |
中省直在哈机关、事业及军队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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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38 号 )3 、《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黑人发 [2004]10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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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行政机关中的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2、军队中的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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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决定部门 |
仲裁办报主管厅长审定 |
受理监督部门 |
省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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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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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与标准 |
当事人向仲裁办提交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附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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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会审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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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
仲裁办 |
协办处室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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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职责 及办公电话 |
仲裁办工作职责: 1、负责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中省直在哈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受理、审查、立案、文书送达、案卷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 2、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决定仲裁员回避,协助仲裁庭办案; 3、组织开展人事争议处理的理论研究,做好我省人事争议仲裁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4、收集整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资料,总结交流办案经验; 5、管理省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6、对省仲裁委员会和省人事厅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领导、检查和监督; 7、承办省仲裁委员会其他授权或交办的事宜。 办公室电话: 0451-82876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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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承办人 |
李凤萍、张振龙 |
协办处室承办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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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主管处长 |
谢家聪 |
协办处室处长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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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处长 |
谢家聪 |
决定方式 |
仲裁办报主管厅长批准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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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厅领导 |
武志忠 王亚慧 |
批准(决策) 厅领导 |
武志忠 王亚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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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黑财综 [2006]2 号) 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3 人以下的,每件 20 元; 4 至
9 人的,每件 30 元; 10 人以上的案件,每件 50 元。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 300 元。(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计收费:争议金额在
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案件,每件 500 元;争议金额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部分,按 3%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部分,按 2%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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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仲裁庭处理人事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60 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延长 30 日。 |
办理结果表现形式 |
调解或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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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范围 |
不涉及当事人隐私可对社会公开 |
结果公开范围 |
限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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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形式 |
旁听 |
结果公开形式 |
书面送达双方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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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公开时间 |
庭审时 |
结果公开时间 |
结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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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
热情、细致、周到,保证按规定时限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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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41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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