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 |
受理单位: |
规划指导处 |
受理依据: |
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 [1985]115 号) |
受理条件: |
人员和工资总额发生变化 |
申报材料: |
增人、增资有关手续 |
受理程序: |
下达全年工资计划指标 --- 主管部门将计划分解到基层单位(做好分季使用计划、填写工资分季使用表) --- 基层单位凭主管部门验印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规划指导处审核签章。需要追加工资基金指标时,每年 10 月上旬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规划指导处审批。 |
办理时限: |
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审批计划,当月有增人和增资的单位每月 10 日前审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接待地点: |
省政府前楼 331 房间 |
联系电话: |
0451-82625138 |
受理事项: |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建立全员基础数据库 |
受理单位: |
规划指导处 |
受理依据: |
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印发《行政机关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0]1 号) |
受理条件: |
人员和工资总额发生变化 |
申报材料: |
增减人员和工资有关手续 |
受理程序: |
单位增人减人出示省编委办的增减人通知单 --- 增人增资和政策性增资需出示厅工资处盖章的调整工资增加基金审批表 --- 对上报数据审核无误后入全员基础数据库 |
办理时限: |
每月 10-22 日办理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接待地点: |
省政府前楼 331 房间 |
联系电话: |
0451-82625138 |
受理事项: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 |
受理单位: |
规划指导处 |
受理依据: |
人事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 [1990]17 号) |
受理条件: |
在工勤人员结构比例和编制内 |
申报材料: |
1 、由主管部门向省人事厅提出增加合同制工人用工指标的申请,写明申请的数量和理由;
2 、出示机构编制管理手册。 |
受理程序: |
用人单位提出增加用工指标申请 --- - 主管部门提出增加用工指标报告 --- 规划指导处审批 |
办理时限: |
15 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接待地点: |
省政府前楼 331 房间 |
联系电话: |
0451-8262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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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厅业务 ---
--- 编委办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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